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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應租屋房客於房內吸菸...煙味四散...不堪其擾
回覆順序為董氏(<1天)、北市衛生局(4天)、衛生署國民健康局(6天)
果然官位越大,流程就要跑越久....您說是吧?何汝大大人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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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來看看三個單位的回覆敘述:
董氏:

您好:
 
依據現行菸害防制法的規定,室內私人住處尚不屬於強制禁菸的範圍之內,
故依法無法逕行舉發。或許您可以和其它不吸菸的房客,一起繼續向房東反應;
或以道德勸說的方式,直接向該房客反應,請他將心比心,若真的無法不吸菸,也麻煩他移駕至室外處抽。
 
囿於目前法令規範,我們的回覆無法有效幫您解決問題,還請見諒,
但您如果還有疑問,仍歡迎來信指教。
 
祝   順心 平安
董氏基金會   菸害防制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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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能先做的反應有用的話還要找你們嗎? 這樣叫我捐款怎麼捐得下去?

北市衛生局:

親愛的市民朋友:您好!
本局說明如下:
一、感謝您對菸害防制之關心與重視,為加強防制菸害、維護民眾健康,於98年1月11日修正的菸害防制法第15條新規定擴大全面禁菸之場所;
惟目前私人住宅非屬菸害防制法明定之禁菸場所,故目前尚無法令依據得以取締吸菸者,尚請 諒察;
另有關住戶抽菸問題建議尋求鄰里長協助協調溝通改善。
二、承辦人:鄭憶雯,聯絡電話:1999(外縣市02-27208889)轉1818。
謝謝您來信與指教,並祝您 健康愉快
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局長林奇宏 敬上

一樣的結果,還建議可以找天龍國里長喬喬看呢......

衛生署國民健康局:

先生/小姐,您好:
   所傳郵件,業已收悉。
   為維護不吸菸者之健康,免於二手菸害,菸害防制法(以下簡稱本法)擴大現有的禁菸場所範圍,針對出入人口較多、停留時間較長、空間密閉之公共場所,於第15條列舉全面禁菸場所,例如:學校、車站、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等;另衡平考量吸菸者之選擇及民眾健康之維護,本法第16條另規定除吸菸區外,不得吸菸之場所,例如:大專院校、室外體育館、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。
  按目前私人住宅內並非本法所規範之禁菸場所,尚難以菸害防制法相繩,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,得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,決定所有的公共設施是否全面禁菸;或依本法第17條規定,得經所有人、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,禁止吸菸。另,如可舉證確實因此受有損害,並得考慮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。二手菸問題逐漸成為討論的重點,如何以合理的措施保障相關權益,亦為未來菸害防制工作所關切的問題。
   營造健康無菸的環境,需要大家一起來共同努力,在此非常感謝
您的來信,並祝您健康、快樂!

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  敬復

還尚難以菸害防制法"相繩"勒~ 寫的文謅謅+文情並茂,結果還不是一樣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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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引用一個吸菸者的憤怒,好像有點不對~ 科科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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